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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信任和可靠性问题的两种方式

论点摘编
2000-04-1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王询在《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二期撰文:作为一种组织的企业是“一系列的契约”。由于契约的制定和执行是有成本的,而且越是要使契约趋于完备,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大,制定和执行完备契约的成本过于高昂,因此企业只能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并且由契约的不完备性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所谓委托——代理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均与此有关。建立正式关系、正式的制度安排和规则,也就是减少契约的不完备性,使其趋于完备,从而解决信任问题。而建立、维护和强化良好的非正式关系,则可以说是通过提高处理“不完备契约”的能力解决信任问题。总之,正式关系与非正式关系都具有解决信任问题,使组织成员协调行动,有效地在一起工作的作用。

作为解决信任问题的两种方式,正式关系与非正式关系各具特点,而这些不同的特点对各自的成本或运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一般地说,作为“人工结构”的正式关系、制度和规则较作为“自然结构”的非正式关系和规则更具有确定性和可靠性。但同时也应该指出,关系或规则本身的明晰性、明确性不等于行动的可靠性和确定性。规则本身的模糊、“难以定量分析和计算”并不一定意味着实际行动及其后果不可靠。同样,规则的“明晰、可计算”并不总是意味着行动上的可靠。正式关系、制度和规则虽然本身明晰、明确,但由于它与行动者的主观意愿常常不一致,“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敲竹杠”的问题较为严重;特别是当组织成员间不具有非正式关系,而是单纯靠正式关系组织起来的情况下,“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实际的行动可能更加偏离正式规则的安排。而良好的非正式关系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人们的意愿,从而使“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问题得到缓解。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关系和规则本身具有模糊性,实际行动对规则的偏离却不一定很大。特别是当一个组织中非正式关系非常紧密时,人们相互熟悉,“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不很严重。正如费孝通在讨论“乡土社会”时所说,在人们相互熟悉,关系非常密切的情况下,会产生“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与正式关系、制度和规则相比,利用非正式关系可以节约建立关系、制度和规则的成本。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内化了的准则“执行成本”也会低于外在强制性规则的“执行成本”。但是无意中自然地形成的或既存的非正式关系常常并不完全适合于组织目标和需要,关系导向的行为与利益导向或组织目标导向的行为虽然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但也常常存在一些矛盾。特别是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传统关系,常常具有“人情至上”、“关系至上”的倾向。这显然会妨碍组织目标的实现,降低组织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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